救援列车应建立切合实际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救援列车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台账及资料。
1.值班制度。
2.交接班制度。
3.学习制度。
4.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会和救援总结会)。
5.技术演练、竞赛制度。
6.安全作业制度。
7.设备、机具保养和检验制度。
8.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9.防寒整备制度。
10.考核和考勤制度。
第四章 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
第十四条 救援列车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长,应由热爱本职工作,组织能力强,具有丰富的事故救援经验,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和设备(机车、车辆、线路、桥涵、救援设备等)情况的人员担任,按人事任免权限任命。救援列车主任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事先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救援列车的专业人员是事故救援的骨干力量,应由主管单位挑选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爱救援工作的人员担任,无特殊理由,不准调换。年龄超过40岁的职工(除特殊需要者),不得再调入救援列车工作。
第十六条 为提高事故救援队伍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铁路局应建立救援演练培训基地,强化技术业务学习和实作演练。
第十七条 事故救援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输生产和设备情况,以及救援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救援业务培训计划。
1.铁道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的组织救援列车主任和铁路局救援专职干部的技术培训及研讨。
2.铁路局每二年应对分局领导、救援专职干部和救援列车主任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
3.铁路分局每年应对行车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救援队长、救援班长和救援列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轨道起重机司机必须由工作二年以上的副司机经铁路分局考试合格,报请铁路局批准,并核发驾驶证提升司机职务。轨道起重机司机每二年应进行一次技术业务考试,成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救援列车的其他专业工种,由主管单位组织技术考试,并核发操作证。
第二十条 事故救援工作技术专业性强,各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应按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为积累救援起复经验,强化培训手段,救援列车应配备必要的培训器材,由工程技术人员或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