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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失效]

  4.电气化区段的接触网工区,要根据需要及救援列车主任的要求拆除或拨移影响救援作业的接触网,清除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5.装载危险品的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起复时,应在货运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按规定作业。
  第三十六条 救援列车到达事故现场后,主任应做到:
  1.勘察事故现场,迅速拟定救援起复方案。如需要两列以上救援列车或增派人员和材料,以及需要使用临时劳务工时,及时提请上级调动。
  2.救援起复方案批准后,及时通知参加事故救援工作的有关人员,部署任务,明确分工,并迅速组织起复作业。
  3.在电气化区段需要停电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手续,接到停电命令,做好防护后,方准进行作业。
  4.执行部、局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确保作业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条 事故现场的起复工作,由救援列车主任(或代理人)单一指挥。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救援方案和指挥救援起复作业,并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救援起复工作。
  救援列车主任在执行职务时,有权拍发电报和使用调度电话以及铁路各单位的电话。
  第三十八条 两台轨道起重机同时进行起复作业时,原则上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主任指挥或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专人负责指挥。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复旧一处,线路、信号等必须立即修复一处,不得等待全部复旧后一起修复。
  事故复旧后,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救援列车凭调度命令开往就近车站,迅速恢复行车。如线路虽已修复,而仍有破损和颠覆的机车、车辆需要起复时,应由工务部门铺设临时变线,继续起复工作;此时救援列车的作业要加强防护和联系,无列车调度员的命令不得转线。
  第四十条 救援列车作业完毕后,所在站值班员应及时恢复救援列车的原编组顺位,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将救援列车迅速回送基地。
  铁路分局调度所值班主任要督促救援列车基地车站的值班员或站调,将救援列车及时送入停留线。
  第四十一条 救援列车返回基地后,救援列车主任应组织全体人员总结救援工作。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职工报请上级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扩大事故损失,延误救援起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单位,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事故救援工作报告(格式见附件五)应于五日内,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批后,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第四十二条 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在二日内,由铁路分局长或事故现场救援总指挥,组织各参与救援单位的领导参加的分析总结会,全面总结本次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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