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作业安全
第四十三条 救援起复现场实行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事故救援现场总指挥确定救援方案后,在布置各部门工作的同时要提出对安全作业的要求,特别是对起复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对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进行起复作业前,必须研究确定保证人身和作业安全的措施后,方准进行起复作业。
第四十五条 事故救援中,参加救援工作的各部门在统一指挥的前提下,要密切配合,联劳协作,对有可能影响行车或其它部门作业和人身安全的情况,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防止因联系不当,发生意外。
第四十六条 事故现场起复作业中,作业指挥人和轨道起重机司机、起重工等,必须严格执行《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细则》和《救援列车起重工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确保轨道起重机的自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 轨道起重机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进行起复作业时,应连挂机车。
第八章 救援列车的整备、检修与保养
第四十八条 救援列车的编组顺位,应根据出动迅速、日常工作和作业方便的原则,由铁路局确定。
1.平时应编组成出动时不需要改编的完整车列。
2.轨道起重机应置于救援列车的一端,不得连挂于中部(特殊情况除外)。
3.各车辆及轨道起重机的制动软管应连结,制动机和基础制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九条 轨道起重机(国产内燃轨道起重机含臂架平车,以下同)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轨道起重机司机、副司机按规定的范围进行;小修和临时故障的检修,由铁路分局指定的机务段负责;中修、大修由机车车辆工厂或铁路局指定承修单位负责,并按铁道部公布的检修规程进行验交。
第五十条 发电机组、液压起复、破拆等设备、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救援机械司机按规定范围进行。发生规定范围以外的修程和无法处理的临时故障,由主管单位指定的承修厂(段)负责,按承修合同签订的质量要求和规定进行验交。发生的费用由铁路分局(机务段)列支。
第五十一条 救援列车的一切设备、机具、工具、备品均应保持状态良好,并严格执行操作和保养工作的规定。轨道起重机的主、副钩和吊索具应定期探伤,对使用频繁的轨道起重机的主要设备,要适当缩短探伤周期。
第五十二条 内燃轨道起重机冬季必须做好防寒工作;日常保持燃料、油脂充足;蓄电池应定期检查和充电。蒸汽轨道起重机除防寒、防冻须保持有火状态外,平时为无火预备状态。日常应备有三次以上的点火用料,锅炉水位保持二分之一以上,并随时做好点火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