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救援列车备品,在救援起复工作中属于其他部门使用的,发生损坏和消耗时,根据救援列车的提报,由指定的单位,及时予以补充和修复。
第五十四条 救援列车在救援和技术演练、日常维护工作中,所消耗和损坏的机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应及时补充和修复。材料和物资部门,应根据救援列车提报的计划,优先供应。
第五十五条 救援列车装备和使用的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其它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由救援列车负责;定期检修,由铁路分局指定的电务部门负责。
第五十六条 救援列车使用的路用车辆的调配,由救援列车主管单位,按照《路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办理。救援列车配置的非路用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和调配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五十七条 救援列车专用车不得使用报废车辆。选择配备的车辆状态和质量必须良好,其速度等级,原则上应与轨道起重机的速度等级相匹配。车辆的检修、改装和维护保养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救援专用车辆厂、段修时,应以同类型的备用车辆替换。
第九章 救援列车的设备
第五十八条 救援列车停留线,原则上应设在两端接通,便于救援列车出动的段(站)管线上;两端道岔应加锁,钥匙由段(站)值班员保管。救援列车的停留线应设置给水栓、外接电源、照明设施和轨道起重机检查坑等。
救援列车基地的设施按附件一规定执行(昼间气温达30℃以上的地区,应设遮阳棚)。
第五十九条 救援列车基地,应设有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地面建筑,并应具备防暑、取暖条件。办公室装设电话,值班室应装设传真或录音电话;为保证召集联系渠道的畅通,有条件的应安装市内电话。油脂存放库有采暖设备,并应符合安全、防火的规定。
第六十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安全、救援专职管理人员及救援列车主任,应安装住宅电话。
第六十一条 救援列车应配置100吨及其以上吨位的轨道起重机(窄轨线路除外);担当电气化区段和隧道地区救援任务的,应逐步配置液压伸缩臂式轨道起重机。
轨道起重机的购置(新线除外)、调拨和报废的审批,由铁路局负责。救援列车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配置100吨及以上吨位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200公里,单方向的救援距离一般为250公里。
2.配置60吨蒸汽(内燃)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所管辖的半径一般应为15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