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运输任务量繁忙的区段和特殊区段救援列车设置和调整,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部批准或核备。
第六十二条 救援列车配备的机具、设备按附件三配置;特种物品的配备按附件二配置;其它所需物品及附件二、三所列品名的具体数量,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三条 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和路用车按附件一组成。救援列车的办公、宿营、发电车辆应有防暑、防寒设备。各车辆应配置灭火器材。
第六十四条 救援队必备工具、备品、器材购置,由铁路分局负责,消耗和损坏的补充,由救援队所属单位负担,产生的费用列入运输成本;具体品名、种类、规格、数量等,由铁路局规定。
各种工具、备品、器材,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需要外,禁止动用。在救援使用中导致损坏、消耗时,应及时补充,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第六十五条 救援列车储备食品的种类、数量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六十六条 救援列车的餐车,应装备冷冻冷藏和开水供应设备,以保证事故救援工作人员生活的需要。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铁道部应不定期的组织对铁路局救援工作和救援列车管理工作情况的抽查。
第六十八条 铁路局每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管内救援队进行重点抽查。铁路分局每半年应对管内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的救援工作管理、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救援列车和救援队(班)每季度应根据工作标准进行一次自查自整,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六十九条 救援列车的轨道起重机是事故救援的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准挪用进行其它起重作业。路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短期使用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布命令,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和返回。
在进行其它起重作业的期间内,遇有事故救援任务时,救援列车必须按调度命令指定的时间出动。
第七十条 救援轨道起重机进行救援以外的作业时,一律按租赁办理。
第七十一条 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发生事故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救援管理部门审核、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签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若本起事故无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个人)无力负担时,由铁路分局负担。
救援列车跨铁路局执行事故救援任务时,在事故救援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救援列车所属铁路局的财务部门予以垫付,由铁路局财务部门向发生事故的铁路局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