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本、外币信贷业务中,均须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借款人信贷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查询借款人信息并遵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前,均须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其他有关真实材料,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并设置自己的贷款卡密码。借款人须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规定使用贷款卡,按期参加年审。
三、银行信贷登记和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心数据库报送的借款人信息内容。一是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概况、主要财务指标等;二是信贷业务信息,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业务数据及信贷资产质量等;三是借款人重大事件,包括欠息、逃废债、经济纠纷和直接融资等。
(二)借款人信息查询内容。凡登记的信息都可根据人民银行授权进行查询。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使用网页浏览器(WEB)、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心数据库查询本部门及下属信贷网点借款人的资信信息。人民银行总行及分行也可向中心数据库查询有关信息。
(三)信贷监测。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及中心支行可对信贷业务数据实时按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类型、贷款种类、期限、数额、风险状况等进行查询、汇总、分析,以掌握信贷总量、结构及质量等的变化情况。
四、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工作的组织管理
人民银行统计司负责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组织协调管理和系统日常运行以及信贷登记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工作,支付科技司负责技术支持。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管理办公室设在统计司。
人民银行各分行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所在省(直辖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并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所在省、市的信贷登记信息,完成总行布置的有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其他工作。
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负责所在城市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组织管理及日常运行工作外,还将根据总行授权负责所在省(自治区)其他城市中心支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协调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并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的信贷登记信息,完成总行布置的所在省(自治区)有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