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是指受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再以固定期限的方式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3、受聘人在院机关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工的,如受聘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
4、受聘人在院机关或院属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如受聘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的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身份聘用合同。
5、原在1997、1998年院机关公开招聘中与院机关已签订聘用合同者,可按照本实施细则与聘用单位重新签订身份聘用合同,聘期重新计算,原聘用合同解除。
第七条 在签订身份聘用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岗位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聘任期满考核与年度考核一致,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次年的岗位聘任,考核合格者,自然续聘。
第四章 聘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聘用单位的权利
1、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院机关的管理制度对受聘人进行管理;
2、岗位聘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局长聘任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的岗位。
第九条 聘用单位的义务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受聘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工会对聘用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创造有利于受聘人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部环境;
2、负责对受聘人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依法为受聘建立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4、依法为受聘人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5、支付受聘人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
第五章 受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受聘人的权利
1、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2、享受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院机关有关政策所规定的调整工资、晋职晋级、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3、按照国家、中国科学院和院机关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等待遇。
第十一条 受聘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