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2、积极参加聘用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安全操作、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3、遵守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聘用单位管理;
4、遵守岗位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5、身份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及时向聘用单位移交工作、理清房产关系、归还所借财物(包括钱款、文件、资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六章 身份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签和解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身份聘用合同:
1、订立身份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家对聘用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致使身份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2、由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双方协商就身份聘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十三条 身份聘用合同不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 身份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身份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身份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离休、退休、死亡时,在执行有关法规的同时,身份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在身份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身份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即解除其身份聘用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受聘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的;
5、连续四年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未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
7、公派出国逾期不归或因私出境超过人事部门批准期限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身份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受聘人(或其合法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