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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岗位聘任合同期满即终止。
  2、身份聘用合同一经终止或解除,岗位聘任合同随即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聘任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岗位聘任合同。
  第二十五条 岗位聘任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受聘人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聘人因工作失职,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受聘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1)聘用单位违反岗位聘任合同的约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
  (2)受聘人要求调整岗位,获得聘用单位同意的。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要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未满,聘用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受聘人在聘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人微言轻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解除合同前的职务工资加国家规定的标准津贴。支付受聘人经济补偿金时,受聘人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七条有关条款解除身份聘用合同的,须支付受聘人违约金,违约金以距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违约金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条有关条款解除身份聘用合同的,须支付聘用单位违约金,违约金以距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违约金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受聘人如属占用进京指标所接收的各类毕业生,除接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以距合同期满的时间为准,每差一个月付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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