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身份聘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条情况的,受聘人不得解除身份聘用合同。如强行解除身份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有权采取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1、收回受聘人所掌握的所有工作资料;
  2、根据聘用单位住房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受聘人现住房收回或出售给受聘人;
  3、收回经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受聘人支付的教育培训费;
  4、受聘人离开聘用单位3年内,不得使用原聘用单位的技术成果,不得侵犯原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5、受聘人需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应付给对方的钱物,限期15天内交结清,付清后方可办理脱离手续。若逾期未付,违约者每超过限期一天,按应交费用1%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滞交金。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填写《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人事调解申请表》,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从受理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最多不超过60日。到期未能结束,视作调解不成。人事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从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书面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后,应制作仲裁书,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三十三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遇到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实施细则将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