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文化部、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四、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