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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 (91)财农税字第3号)


  1987年6月25日我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这对于稳定铁路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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