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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3年6月17日 财政部(93)财改字第20号)

   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所有企业的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务制度。
   二、为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股份制度试点企业从事单一经营的,应执行相应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2.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如发生选定的折旧年限短于国家规定折旧年限的,在纳税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最短年限进行调整。
  3.股份制试点企业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由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核定。
  4.股份制试点企业支付的的滞纳金和罚款支出仍在营业外列支,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应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5.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6.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费用支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调整。
   三、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在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及本规定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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