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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四、关于企业用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用无形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应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入帐。企业以无形资产(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下同)进行投资,应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进行联营投资的,应按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贷(减)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大于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确定的价值如小于该项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应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
  属于用尚未入帐的无形资产进行联营投资的,应按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五、关于联营企业解散清算时对未分配的盈亏进行分配等的会计处理
  (一)联营企业因联营期满或其他情况宣告解散,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解散清算以前,应将联营企业盈亏分配完毕。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弥补联营亏损”两个明细科目。
  属于应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吸收投资企业,应借(增记“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科目,贷(增或减))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银行存款”科目;投出资金企业,应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营利润”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
  属于应由联营企业投资各方负担的亏损,也应在“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核算。吸收投资企业,应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收到投出资金企业弥补亏损的数额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借(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投出资金企业,应借(增)记“利润分配--弥补联营亏损”科目,贷(增或减)记“其他应付款--应弥补联营亏损”“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收回各项投资,借(增)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有关资金处理。
  (三)有关联营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其会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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