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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化肥实行专营和综合销售价的要求,国家物价局规定:综合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在执行中因实际数量、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要单独记帐,滚动使用,转入下一年度制定综合销售价时进行调剂。一些地区反映,农资企业执行上述规定会产生虚盈或虚亏,对此,应在税收、财务处理上予以明确。经与有关部门商妥,现规定如下:
   一、对化肥因实行综合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虚亏,必须坚持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调整化肥综合销售价的方式返还给农民,不得挪作它用。
   二、对化肥因实行综合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递延农年滚动使用。但连续滚动使用3年后仍有结余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所得税。
  对化肥实行综合价而产生的虚亏,不作为企业的亏损,仍应按核定综合销售价时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利润征收所得税。
   三、农资经营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应将化肥实行综合销售价所产生的虚盈或虚亏情况,以及虚盈利润的使用情况、虚亏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物价、税务部门审核,以利监督执行,共同努力搞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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