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
(卫疾控发[1998]第50号 1998年11月23日)
第一章 疫苗及其使用管理
1 疫苗及其免疫程序
1.1 疫苗的分类 目前我国儿童预防接种常用的疫苗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包括冻干皮内卡介苗(卡介苗,BCG)、口服脊髓灰质炎活疫苗(脊灰疫苗,OPV)、吸附百白破混合制剂(百白破,DPT)及白喉、破伤风二联类毒素(白破二联,DT)、冻干麻疹活疫苗(麻疹疫苗,MV);第二类为卫生部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疫苗,如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BV);第三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纳入或拟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疫苗,如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多糖疫苗(流脑疫苗)、风疹疫苗、流行性腮腺炎疫苗(腮腺炎疫苗)等。
1.2 免疫程序 我国儿童计划免疫现行的免疫程序为:
儿童计划免疫的免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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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龄 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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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 卡介苗 乙肝疫苗①
1月龄 乙肝疫苗②
2月龄 脊灰疫苗①
3月龄 脊灰疫苗② 百白破①
4月龄 脊灰疫苗③ 百白破②
5月龄 百白破③
6月龄 乙肝疫苗③
8月龄 麻疹疫苗
1.5~2岁 百白破
4岁 脊灰疫苗
7岁 麻疹疫苗 白破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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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内数字表示接种针次
2 疫苗需用计划的制订
2.1 疫苗需用计划制订的依据
2.1.1 现行的儿童免疫程序。
2.1.2 本地区的人口资料 包括总人口数,城市、城镇、农村的人口数,计划免疫服务人群各年龄组人口数,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以及外县(区、市、旗,下同)流入的适龄儿童数等。
2.1.3 本地区计划免疫针对疾病的发病率、人群免疫水平和免疫策略。
2.1.4 免疫接种的服务形式及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情况。
2.1.5 疫苗运输、贮存的形式和能力。
2.1.6 疫苗消耗系数 疫苗消耗系数是指各种疫苗每接种1人次所需消耗的疫苗人份数,是根据接种的服务形式、冷链运转周期、人口密度、疫苗包装大小等而确定的。一般而言,接种周期短、疫苗包装量大、人口密度小,疫苗消耗系数大,反之则小。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的消耗系数可参照下列标准或省级卫生防疫机构制定的标准执行。
BCG:2.0~3.0;OPV;1.1~1.3;DPT、DT;1.5~2.0;MV:1.5~2.0。
2.1.7 传染病防制规划中的特殊免疫计划。
2.2 疫苗计划需用量的计算
2.2.1 常规免疫所用疫苗计划需用量的计算
常规免疫所用疫苗计划需用量=基础免疫需用量+加强免疫需用量
其中:基础免疫疫苗需用量=总人口数×出生率×每人份疫苗接种剂量×免疫次数×疫苗消耗系数
加强免疫疫苗需用量=需加强免疫年龄组人口数之和×每人份疫苗×免疫次数×疫苗消耗系数
接种剂量×免疫次数×疫苗消耗系数
加强免疫包括免疫程序中的百白破、脊灰疫苗、麻疹疫苗、白破二联。
如无各年龄组人口数时,可用下列公式粗略计算:
加强免疫疫苗需用量=总人口数×出生率×需加强免疫的年龄组数×每人份疫苗接种剂量×免疫次数×疫苗消耗系数;
疫苗消耗系数=疫苗分配数(或领用数)÷(基础免疫每人份疫苗接种剂量×基础免疫人数+加强免疫每人份疫苗接种剂量×加强免疫人数)
2.2.2 特殊免疫所用疫苗计划需用量的计算
例:OPV强化免疫需用量=需强化免疫年龄组人口数之和×每人份疫苗接
种剂量×免疫次数×疫苗消耗系数
其他特殊免疫(如应急免疫或成人免疫)所用疫苗计划需用量的计算,可根据当地计划免疫针对疾病的发病、免疫策略等,并参照上述有关公式进行计算。
2.3 疫苗计划制订的程序及上报时间
2.3.1 城市医院保健(防保)科(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组)为疫苗计划编制的基层单位,每年3月中旬前向县级(区、市、旗,下同)卫生防疫机构上报下一年度的疫苗需用计划。
2.3.2 县级卫生防疫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地区级(市、州、盟,下同)卫生防疫机构上报下一年度的疫苗需用计划。
2.3.3 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每年4月中旬前向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卫生防疫机构上报下一年度的疫苗需用计划。
2.3.4 县、地区、县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的疫苗需用计划进行审核、平衡。
2.3.5 省级卫生防疫机构汇总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的下一年度疫苗需用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于4月底前上报卫生部有关司、局,并与生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3 疫苗的管理
3.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卫生部下发的《
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疫苗的统一订购,并逐级供应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基层接种单位。未经卫生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预防用生物制品。
3.2 疫苗贮存数量
3.2.1 省级、地区级和县级卫生防疫机构疫苗贮存数量,应本着既要保证接种工作的实际需要,又要避免疫苗失效、浪费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免疫策略、年度工作计划、接种服务形式、冷链贮存条件以及应急免疫需要等情况而定。
3.2.2 具备冷藏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单位疫苗贮存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量。
3.3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城乡卫生防保单位以及基层接种点要有专人负责疫苗的管理,建立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设立疫苗专用账本,做到账苗相符。
3.4 疫苗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贮存、运输BCG、DPT、DT和HBV在2℃~8℃贮存和运输。OPV和MV需在-20℃~8℃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期若在3个月以上,要于-20℃条件下贮存,贮存期在3个月以内,则在-20℃或2℃~8℃条件下运输。
3.5 疫苗要按品名、批号分别存放,并按照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
3.6 每次领发的疫苗数量要根据需用量和贮存能力安排。
3.7 下发给基层接种点的疫苗要以支、丸为单位,以减少疫苗的浪费。
第二章 预防接种证、卡(簿)的管理
1 预防接种证、卡(簿)的建立
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的制度。
1.2 7岁及7岁以下儿童(包括流动人口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应由居住地的基层接种点负责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