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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及上市可转换债券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能国际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及上市可转换债券的批复
(证委发[1997]25号 1997年4月30日)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函》(电经[1997]2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境外发行2.3亿美元(含15%的超额配售部分)的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可向纽约股票交易所和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由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认购和买卖。
  二、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转股规模不超过4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54亿股,其中国有股的比例不少于69.4%,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比例不超过30.6%。
  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在存续期间的转股,不需要另行报批。在规定的转换期间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转股要求,由公司或者公司委托的股票登记机构,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公司可向纽约股票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的上市。
  四、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公司本次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时,被认为获准可以发行不超过全部可转换债券按转换价格折算的相应数量的公司新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这部分股票暂时不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后,公司股本增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以最近一次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数额为准。
  五、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可转换债券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初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内的转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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