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
《关于玉米不完善粒检验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粮办[199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
为了准确地贯彻执行玉米国家标准,统一对玉米不完善粒中的未熟粒、烘伤粒、污染粒的认识和检验方法,减少玉米检验中的分歧和纠纷,现将《关于玉米不完善粒检验的有关规定》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玉米不完善粒检验的有关规定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玉米不完善粒中未熟粒、烘伤粒和污染粒(烟熏粒〉的判定指标和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玉米。
2.判定指标
2.1 粒面:指玉米颗粒的正反两面,不包括侧面和顶面。
2.2 长度:指玉米颗粒的基部到冠部的长度。
3.未熟粒籽粒不饱满,颜色呆白、瘪缩、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1 呆白粒:粒面全部颜色呆白、无光泽的颗粒。
3.1.1 检验:检验时用小刀将被检粒切开,在自然光下观察有无角质。
3.1.2 归属:有角质的颗粒归属为完善粒,无角质的归属为不完善粒。但整批玉米为粉质种白玉米的,以瘪缩项作为判定归属的依据。
3.2 瘪缩粒:籽粒不饱满,粒面皱缩、凹陷的颗粒。
3.2.1 检验:在自然光下观察被检粒的瘪缩情形和程度。
3.2.2 归属:
a.冠部瘪缩的颗粒归属为不完善粒。
b.冠部不瘪缩,基部只有一面瘪缩的颗粒,瘪缩部分长度小于本颗粒长度2/3的归属为完善粒,大于或等于2/3的归属为不完善粒。
c.冠部不瘪缩,基部两面都瘪缩的颗粒,两面瘪缩部分都小于本颗粒长度1/2的归属为完善粒,只要有一面瘪缩部分长度大于或等于本颗粒长度1/2的归属为不完善粒。
3.3 既颜色呆白又瘪缩的颗粒,分别按上述规定检验,分类归属。
4.烘伤粒籽粒经过烘干,胚或胚乳变为深褐色的颗粒。
4.1 检验:检验时用小刀剥去被检粒的表皮,在自然光下观察胚和胚乳的变化情况。
4.2 归属:剥皮后胚或胚乳无深褐色变化的颗粒归属为完善粒,有深褐色变化的颗粒归属为不完善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