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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计局,军事检察院,审计署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对认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案件连同《移送处理意见书》、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送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
  二、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将查处结果通知审计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审计机关处理。
  三、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将有关材料及《检察建议书》送交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对已送交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在商检察机关同意后,可以公开报道。
  五、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加强联系,经常互通情况,搞好协调和配合。对于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不同意见,应当及时报告各自上级机关。

  附: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关于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下列刑事案件:
  一、贪污案;
  二、贿赂案;
  三、偷税抗税案;
  四、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五、假冒商标案;
  六、挪用公款案;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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