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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反革命暴乱和政治动乱中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4.用枪击、殴打、投掷砖、石等物或者其他方法杀害、伤害军警人员或维持秩序的干部群众的,依照刑法101条定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害罪。
  5.策划、制定或者组织印制、散发和张贴反革命暴乱标语、传单、大小字报,或者以发表演说、文章、蓄意制造、散布谣言等方法,公然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以及煽动群众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依照刑法102条定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二、关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不具有反革命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1.故意提供火源、助燃物品、投掷火种焚烧军警车辆和其他机动车辆、各种建筑物、军用物资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依照刑法105条106条定放火罪。
  2.打砸、破坏火车、汽车、电车等机动车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107条110条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3.破坏铁路、公路路基、铁轨、安全行车设备,足以使火车、汽车发生倾覆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打砸交通岗亭、交通管制信号灯、交通管制录相设备的,依照刑法108条110条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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