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
优质工程奖励评选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4年4月13日 林发(I)[1984]178号)
为贯彻《
国家优质工程奖励暂行条例》及有关补充规定,鼓励林业基本建设的勘测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的综合经济效益,创造出更多的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特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条例(试行)》。请注意总结经验,随时提出改进意见。
附:
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条例(试行)
一、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以能反映林业特点的新建林业局、林场、贮木场及林产工业工厂、车间等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完整项目为主要对象。申报部级单项优质工程的规模;林区道路工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独立的永久性大桥,建筑群(局、场址建设、居住区等)或独立的建筑物在万平方米以上,木材水运设施总体工程及其他工业建设工程总投资在百万元以上者。
小于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组织评选奖励。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程项目,可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申报的工程项目规模,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确认的规模为准。
二、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应以林业系统设计院(队)设计、林业系统施工队伍(含林业系统的单位负责组织民工施工的指挥部等)承建的工程项目为主。系统外设计、系统内施工的林业工程项目,也可以参加评选。
系统内设计、系统外施工的林业工程项目:林业系统设计或施工的林业系统外工程,不参加林业基建优质工程评选。但设计为国家级优秀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程项目,各林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主管部门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或银质奖。
三、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必须是设计优秀,经济效果显著;施工的工程质量优良,施工时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完整和文明施工,施工验收记录齐全;工程造价按核准的施工预算降低百分之二以上者。
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金质奖,设计必须具备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申请国家级优质工程银质奖和我部优质工程一级奖者,必须获得我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凡申请我部优质工程二级奖者,必须获得省厅级优秀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