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的考察,应重在现实表现。对教师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考核,应以实际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并应根据其所教学科的内容和范围拟定合理的评定办法。对教师文化程度的评定,要根据其应具备的学历确定考试内容和范围,并要拟定科学的评定标准。
在这次全面考核中应建立起经常的考核制度,考绩记入档案,并作为教师评定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统筹兼顾,合理调整教师队伍。
1.经考核合格,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发给合格证件。局部的超编合格教师,应在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含厂矿企业办的学校)之间,统筹调剂,妥善安排,避免合格教师外流。
2.经考核,能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但文化、专业知识或业务能力不完全合格的教师,应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予以培训提高,使之较快地成为合格教师。
3.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但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尚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定出时限,多数地方可以定为一九八五年左右。届时,经考核达到合格程度的发给证件;仍不合格的,调离教学岗位。老、少、边、山、穷等地区,考核期限可适当延长一些。
4.经考核不合格,又不适于做教育教学工作的,调离教学岗位。其中,有的可改作行政工作;有的可到其他教育机构或事业单位工作;有的可调校办工厂或农场工作;有的可组织起来,办教育系统的服务公司等。教育系统安排不了的,经过职业培训,使之有一技之长,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取得劳动人事部门的支持,向外系统输送。
5.原从小学调到初中、从初中调到高中任教的教师,在现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不能胜任的,但仍胜任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分别调回小学、初中任教,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和积极性。
6.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一般应予以解聘。对解聘人员,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对那些教学多年的民办教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从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部分开支),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7.根据国家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的劳动指标,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中,转一部分为公办教师;从高等、中等师范学校招生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按一定条件,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逐步减少民办教师的比例。
二、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