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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以往毕业学员学历问题规定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收的学员,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3.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专学历。其中个别班次需定为大专学历的,应报总后卫生部批准。
  4.机要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的学历,按中央办公厅(1982)秘函22号《复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关于原机要学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工资待遇和工龄问题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提前离校学员
  1.因军队需要,统一招收地方高等院校在校学生,转入军队高等院校(或大专班)学习毕业的,按其所毕业院校(或大专班)确定学历;转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指挥院校学习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转学历;满3年以上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2.在军队院校内部专学的学员,按其所毕业院校(或班队)同期毕业学员确定学历。对于因为工作或院校调整需要,由技术院校大学班集体转入中专班继续学习,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学习时间满3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
  3.因战争或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提前离校分配工作的大学本科班学员已基本学完专业课的按毕业生确定学历;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的按大学专科计算学历;因其他原因(开除学籍者除外)提前离校的,按肄业生对待。
  (四)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计学历。
  (五)各类预备学校的学员一般不计学历。航空预备学校1959年至1961年招收的飞行学员,在校学习满2年以上的为中专学历。
  (六)训练班(队)
  训练班(队)不是正规院校,一般不确定学历。但1980年以前,因院校不足,为培养干部经总部或军区、军兵种批准开办的训练班(队),招收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员,学习时间满2年以上,经过考试合格毕业的,可定为中专学历,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
  三、对毕业学员学历的答复和处理
  (一)院校毕业学员的学历,按院校的隶属关系,由各军区、海军、空军、二炮、国防科工委、军委直属院校和总部有关军事学院、原南京军事学院和原总高级步校毕业学历,由军事学院办理答复;原汉口高级步校和原石家庄高级步校毕业学员的学历,分别由武汉、北京军区办理答复;原步兵学校毕业学员学历,由驻地所在军区办理答复。
  (二)各单位办理毕业学员的学历答复证明书,应以毕业学员的毕业证书为依据。对于没有毕业证书的毕业学员学历,可凭现在掌管干部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人的证明信办理。证明信应写明就学的院校和系(班、队)、学习的专业、入校前文化程度、入校和毕业时间以及是否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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