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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
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4年2月24日)

  第一条 经费计划管理的范围
  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指上年度结转数,本年度中央财政拨款数和地方财政安排数。预算外资金,指借出的扶持生产资金在本年度计划回收数、上年结存数和其他收入等。
  经费计划支出共分五项:(1)扶持生产资金;(2)安置费;(3)就业训练费;(4)业务费;(5)其他费用。五项开支范围和使用原则要严格按照《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经费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的编制,要贯彻“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在计划安排上,要促进集体经济和就业训练事业的发展,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措施动员挖潜,落实安置工作和就业训练计划所需的财力。
  (二)预算内外的各项资金,要统筹安排,充分调动各级经费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联合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
  (三)各级经费管理部门在编制经费计划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提出使用经费的计划措施。在下达经费指标时,要同时提出使用经费的效益指标。
  (四)在计划安排上,要保证专款专用,真正把这笔经费用到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和就业训练上,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经费计划编制的依据
  在提经费建议指标,下达拨款指标和编制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计划时,要根据就业和就业训练的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1.预算年度内本地区计划安置就业的人数和计划培训的人数;
  2.当年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数;
  3.上年经费结存情况和预算年度内计划回收的扶持生产资金;
  4.上年经费的使用效益,预计预算年度的发展变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第四条 经费计划编制的程序
  (一)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在每年四季度根据就业和培训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下年度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的建议指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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