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同意对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实行预先通知和预先同意程序:
1.内地或香港特区向对方输出危险废物之前,须由输出方联络点的联络人,向输入方联络点的联络人发出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只有得到输入方联络点的联络人书面答复同意后,输出方才可批准输出危险废物。
2.内地发出和接收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的联络点联络人,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管理处处长。
香港特区发出和接收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的联络点联络人,是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废物及水质监理组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间危险废物转移通知书样式,使用《巴塞尔公约》的《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单》,见附件。
4.危险废物转移的范围包括,内地产生的危险废物向香港特区输出和香港特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向内地输出。
5.危险废物包括:
Ⅰ.《巴塞尔公约》附件一所列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Ⅱ.《巴塞尔公约》附件二所列需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Ⅲ.《巴塞尔公约》附件八名录A所列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Ⅳ.根据内地法律、法规确定或视为的危险废物;
Ⅴ.根据香港特区法律、法规确定或视为的危险废物。
二、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的《巴塞尔公约》中国联络点同意及时将《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发送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寄给《巴塞尔公约》中国香港特区联络点。
三、香港特区政府将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中国《巴塞尔公约》联络点向《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交年度报告。
四、香港特区政府将依照中央政府规定的有关程序申请参加《巴塞尔公约》有关会议。
五、双方同意,就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提出的以下建议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有关部门联络磋商后,再作进一步商讨:
1.对内地有关部门如需把从香港特区非法转口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经香港特区退回海外来源国的,采用“预报及预先确定”程序。
2.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在海外新设的废物检验中心的有关资料,提供予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
3.就香港特区厂商在内地的厂房所产生的废物可在内地处置并同时办理退税(或税务豁免)一事,内地有关部门将向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提供有关税务法规,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将使用有关资料鼓励厂商在内地正确处置所产生的废物,减少把废物非法输往香港特区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