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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帐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外汇买卖以交割日为起息日,两种货币的两个帐户均应同一天起息。
  第三十七条 定期存款转往来户或往来户存款转定存不管是在同一帐户行还是转存他行,二者起息日必须是同一天。
  第三十八条 出口收汇
  1.信用证条款有规定起息日的,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为起息日。
  2.远期出口收汇以到期日为起息日。
  3.即日期出口收汇、信用证项下电索,以发电索汇或次个营业日为起息日。
  第三十九条 国外汇入汇款,以款项贷记我境外帐户日为起息日,给客户起息由分行规定起息日。
  第四十条 光票托收立即贷记款项按双方的约定生效日为起息日。
  第四十一条 下列出口收汇起息日为参考起息日,允许对方就起息日酌情变动,一般我行不提出异议。
  1.快邮索汇一般发出索汇日的第4天至第7天为起息日。
  2.普通航邮索汇,发出BP索汇日后的第10天为起息日,无证托收发出托收日后的第14天为起息日。
  3.以电代邮索汇,发电索汇日或次个营业日为起息日。
  第四十二条 为减少资金损失,发出当日起息的电汇指令一般不得迟于帐户行清算截止时间前一个小时,一般不宜在星期五或国外银行假日前一天发当日起息的较大金额付款指令,或将款项调入国内或调出境外。

第六章 帐户费用

  第四十三条 帐户行代我行收付款项等业务均收取一定费用。总行在通知使用某帐户时,将帐户行费率表一并通知分行。
  第四十四条 总行记帐时对于国外银行收取的费用能落实属哪个分行业务往来发生的费用将发借记报单,通知有关分行,分行应审查帐户行收取费用是否合理。如收取费用不符合费率表规定,应由有关分行向帐户行交涉,但如果由于我有关行发出的收付款通知内容不合格,向我收取的费率表以外费用且经审核认为合格,不向帐户行交涉。
  第四十五条 我帐户行收取的帐户管理一般费用,以及查不出是哪个分行的费用,由总行负责审核,如合理由总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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