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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下列事故的救援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见附表)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一)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或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需要报送救援工作总结的事故。
  上述以外事故救援工作总结的上报及备案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
  七、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事故救援分析、总结工作,指导和督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做好事故抢救情况记录和资料搜集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分析、总结,发现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事故抢救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要对本部门、本地事故救援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报告,于次年元月底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表:特大事故救援有关情况统计表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表:

特大事故救援有关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章):

┌────┬────┬────┬──┬──┬──┬──────┐
│事故名称│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遇险│解救│死亡│参加救援的专│
│    │    │    │人数│人数│人数│  业队伍  │
│    │    │    │  │  │  ├───┬──┤
│    │    │    │  │  │  │ 类别 │合计│
│    │    │    │  │  │  │   │人数│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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