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
第九条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各项规定,努力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保守国家秘密,忠于职守,实事求是,是国防科技工业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职责。
第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权。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有权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对违反
统计法规定的人和事要坚决揭露和抵制,必要时,可直接向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国防科工委或国家统计局报告。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国防科工委、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部署的统计工作任务和制定的统计方法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资料,确保统计数字质量。
四、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在编制计划,分析研究经济活动以及召开有关业务会议时应吸收统计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要有统计负责人参加,要保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配额。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协作配套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健全原始记录,明确统计工作流程,完善各项统计标准,保持正常工作秩序。要坚持业务机构归口负责与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反映生产科研经营活动,满足统计、会计、业务核算的共同需要。
第十五条 为保证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的质量,必须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统计人员的素质,凡新增加和补充的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中选调,同时注意抓好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必须征得统计负责人的同意,选调合适人员,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