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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发挥统计人员掌握数据和资料较多的优势,揭示矛盾,挖掘潜力,预测未来,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要有计划地将计算机技术运用到统计工作中去,逐步建立统计信息网络,不断扩大统计服务面,提高服务质量。

五、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军工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向国家统计局、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各项统计报表和资料,和军品有关的要抄送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 政府统计部门以及非军工主管部门要求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不应涉及军品科研项目、产量、质量、工艺技术、生产或科研能力等具体内容。涉及时,必须经过军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其解密工作,秘密级的由本单位保密部门批准,机密级以上的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由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定期清理归档。因体制变化或能力调整不再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原有国防科技工业统计资料的清理和保管工作。如需销毁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六、奖惩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统计机构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迟报统计资料。各级领导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其法定的职权,不得违反统计法颁布的其它各项条款。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统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开展表彰国防科技工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对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模范执行统计法规,全面完成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上报,或在统计调查、统计资料整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建树,收到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改进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方面有重大贡献的统计人员或集体,可以给予通令嘉奖、颁发奖品或奖金、记功、记大过、晋级及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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