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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1991年8月20日)
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
根据,《
著作权法
》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使用者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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