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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国营
 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企业结构调整中遭受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批准关闭和停止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关停企业)。季节性停业、因整顿、限产形成的临时停业不适用本规定。
  三、国营企业经批准关停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清查小组对企业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下同)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清查出来的盘盈、盘亏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资金。
  资产清查盘点后,要编造清册,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同时对企业资产进行界定,核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总值。
  四、关停企业在资产处置前,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或小组),切实加强维护管理。做好防腐、防锈、防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严格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仍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81>财企字63号)执行。
  五、关停企业的资产处置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无偿调拨,具体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属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设备,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对有偿转让给非国营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个体方法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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