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中工业卫生机构的职责是:
1.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制定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2.对本企业生产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按规定作出报告;
生产性粉尘和毒物每季度监测一次。
物理因素每半年监测一次,高温作业,在高温季节每月监测一次。
在防护设施和工艺技术改造的前后均要进行评价性测试。
3.组织就业前体检和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职工的定期体检,对岗位禁忌症提出调离意见;
4.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对尘毒治理设施进行效果鉴定,对劳动条件差的提出改善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改进;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尘毒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规定的贯彻执行。
6.组织并参与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并按规定作出报告;
7.根据企业特点和需要开展有关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专题调查和科研工作;
8.进行工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加强工业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条 实行卫生监督员制度(以下简称监督员),设委级和省(市)两级监督员,由委和省(市)主管部门委任(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一条 监督员的职责
1.两级监督员根据委和省(市)主管部门的指令在指定的范围内执行定期性和临时性的监督检查任务;
2.根据委和省的指令进行某个特定项目的监督检查;
3.监督员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委、省监督检查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工业卫生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规定者,提出批评;如造成后果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并同时报告委、省主管部门;
4.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实行“工业卫生监督员建议书”制度。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按国发〔1979〕100号文件规定,企业必须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费用,例如:监测、检验、查体等费用列入企业生产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