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
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
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计综合〔1992〕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的需要,必须改革现行的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和办法。现将《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二、一九九三年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国家订货的暂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国家订货是在取消某些产品指令性生产和分配计划以后,为了保证国家的特定需要而采取和一项措施。为保证国家订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接受国家订货是每个生产企业应尽的义务,任何生产企业都不得拒绝国家订货。受国家委托的订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订货指标进行订货,不得不订或擅自改变订货内容。
第三条 实行国家订货的产品是属于原国家统一分配的主要物资,并用于满足军队、军需品生产、国家储备、当年准备、调控市场以及某些重点生产建设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数量和品种由国家计委商物资部、工业生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确定,并下达国家订货指标;具体规格由受委托订货单位与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进行协商,产需双方直接订货。
第五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原则上以签订购销合同时的企业自销产品平均价格为依据。
第六条 国家订货产品的生产条件由生产企业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