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橡胶(包括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主要用于安排生产指令性汽车所需轮胎用橡胶,军队生产维修、军品生产的需要和当年准备等。
3.轮胎:主要用于安排指令性汽车生产,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的需要和当年准备等。
4.生铁(包括铸造生铁和炼钢生铁):主要用于安排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国家指令性发电设备、汽车和铁道车辆生产等。
5.铜材、铝材:主要用于安排军品生产,军队生产维修,国家指令性发电设备生产和当年准备等。
二、国家订货的主要委托单位是:
1.军队需要的国家订货产品,统一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公安部等组织所属单位订货。
2.军需品生产和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生产所属需要的国家订货产品,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企业或计划单列企业订货。
3.国家储备需要的产品,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组织所属单位向生产企业订货。
4.当年准备及没有供应机构的中央部门所需国家订货产品,由物资部组织所属单位、企业向生产企业订货。
5.分配给地方的国家订货小轿车(包括公检法司专项),由地方机电公司或由物资部汽贸公司向生产企业订货。
6.其他专项用产品,由国家计委临时指定单位或委托物资部向生产企业订货。
三、国家订货操作程序
1.需要国家订货产品的主管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九月底之前向国家计委提报申请品种、数量指标;
2.国家计委对申请指标进行审核或委托物资部审核,并商有关主管部门和物资部确定各品种的订货数量;
3.国家计委在十一月底之前向受委托进行国家订货的主管部门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等,以及供货的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下达国家订货指标;
4.受委托订货单位和供货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订货品种、数量指标,协商具体订货规格;
5.实行国家订货产品的订货形式,由物资部与受委托订货单位及生产主管部门协商,并组织实施。
四、该《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度实行国家订货开始时起试行。
五、该《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