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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项目业主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成业主班子。全部由政府投资以及由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业主班子应予解散。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班子的人数、主要负责人等,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筹集建设资金。
  2.提出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厂址选择和需要落实的建设条件。
  3.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自主确定设计、监理、设备和施工的投、中标单位。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或审定工程设计、概算、集资计划和用款计划。
  5.审定项目(企业)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审定项目(企业)财务预算、决算。
  6.按合同规定,审定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的数额,审定利润分配方案。
  7.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业主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企业)总经理。如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由业主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总经理的职责范围由业主确定。
  8.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的产品、劳务价格。
  9.审定项目(企业)机构编制、劳动用工及职工工资福利方案。
  10.批准项目(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
  11.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12.业主需决定的其它事项。
  五、项目业主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 各投资方通过签定不同方式的投资合同,共同建设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按投资比例分得相应的产权。属于国家统配的产品,交国家分配。
  第九条 合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银行贷款和发行建设债券的,可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由此形成的债务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 业主通过招标确定的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和施工等单位,与业主是经济合同关系,并为业主服务。
  第十一条 政府依法对项目(企业)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并对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批。项目业主的建设、生产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业主有权拒绝摊派,对非法干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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