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
(旅审发(199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号文件和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旅管理发(1991)13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经营秩序;加强对旅游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监督,保障国家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对旅游企业的审核中同时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经会签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涉外饭店(宾馆)、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及其它旅游企业),都要实行审计验证制度。审计验证制度首先从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始实施,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到涉外饭店(宾馆)、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及其它旅游企业。
二、对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旅游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承办。
中央部门所属的旅行社、国家旅游局指定中国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的一、二类旅行社,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机构或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各地、市所属三类旅行社,由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为保证审计验证质量,参加审计验证的人员,须经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的中国审计事务所组织业务培训。
三、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旅游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执行国家各项旅游政策、法规、制度情况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着重检查有无损害国家利益,擅自减免对外各项收费,压价竞销等现象;有无不按规定对外结算,长期拖欠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逃汇、套汇、倒汇以及有无漏缴旅游税费等问题。
四、旅游企业应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主动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委托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对本企业规定期内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进行审计验证,企业将审计报告连同审核工作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一并分级提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验证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审计验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条例》的规定,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计工作规程办事,为客户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