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通知
(旅管理发(1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旅管理发(1991)130号文件《
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实行旅行社业务年度检验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经过旅行社清理整顿,予以保留并已颁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全国一、二类旅行社。
二、年检时间: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日至四月二十日。
三、年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为地方一、二类旅行社的年检机关;国家旅游局为中央一类旅行社的年检机关。
四、年检内容:
1.旅行社注册登记事项,旅行社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十二项经济指标;
2.旅行社外联组团合同;
3.旅行社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4.旅行社执行其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情况。
五、年检材料:
1.一九九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一九九一年度旅行社十二项经济指标考核表(份数按旅管理发<1991>069号文件要求);
4.旅游管理部门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验证报告(包括对1991年十二项经济指标考核表的专项审计)。
六、年检工作程序及方法:
1.各旅行社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并在九二年三月二十日前将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报送年检机关,接受年检。
2.年检机关对旅行社提交的年检文件审核后,在年检报告书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年检机关在年检合格旅行社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栏中填明年检通过的日期,加盖年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