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整治铀矿开采冶炼秩序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5]510号 2005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国防科工委(办)、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及环保局(厅):
核材料是关系我国核军工与核电发展的战略物质。铀矿资源是生产核材料的重要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与能源安全,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管制,国务院于1999年授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对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继续实施专营。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在我国南方湖南、江西、广东等部分省份私挖乱采、非法冶炼和非法收购铀矿及初级产品现象时有发生,对资源利用、公众健康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根据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家铀矿资源采冶管理秩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保障我国核工业可持续发展,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目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针对铀矿开采冶炼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铀矿资源是特殊的战略资源,国家对其勘探、开发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项整治,集中打击铀矿资源的非法开采、加工、交易等行为,整顿铀资源采冶工作秩序,保证我国铀矿资源规范、有序开发,保护环境,促进我国核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国防科工委牵头,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组成全国铀矿采冶专项整治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全国铀矿采冶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整治的具体要求如下:
1、铀矿开发应在国家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开发、经营。
2、铀矿开采和矿石加工企业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合法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