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码头前沿设计水深,是指在设计低水位以下的保证设计船型在满载吃水情况下安全停靠的水深。其深度可按式(4.3.5-1)和(4.3.5-2)确定。
4.3.6* 码头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的要求。
4.4.4* 除油品码头以外的其他危险品码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4.4.1 当危险品数量较少时,其装卸作业可与港区其他码头泊位混合使用,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4.4.2 当危险品数量较大且货源稳定时,可设置专用危险品码头,其布置可根据危险品性质参照油品码头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4.4.5 油品及其他危险品码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4.5.8* 防波堤和口门的布置应使港内有足够的水域、良好的掩护条件、适应远期船型发展、减少泥沙淤积及有利于减轻冰凌的影响,并应减少防波堤的长度。
4.5.11* 防波堤口门的有效宽度B0应为设计船长的1.0~1.5倍,B0见图4.5.11-1。
4.7.1* 选择锚地时,应考虑便于船舶寻找和方便设标,并满足各类船舶锚泊安全要求。
4.7.3.1 锚地的边缘距航道边线的安全距离:港外锚地不应小于2~3倍设计船长;港内锚地采用单锚或单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1倍设计船长,采用双浮筒系泊时不应小于2倍设计船宽。
4.7.3.2 港外锚地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型满载吃水的1.2倍。当波高(H4%)超过2m时,尚应增加波浪富裕深度。港内锚地水深应与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相同。
4.8.1* 进港航道选线应结合港口总体规划,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必须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引航距离、航标设置、挖泥数量、施工条件和维护费用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8.7* 单、双向航道宽度可分别按式(4.8.7-1)和式(4.8.7-2)确定。
4.8.8* 进港航道水深应按式(4.8.8-1)和式(4.8.8-2)计算。
4.10.3 港区陆域布置应结合装卸工艺流程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各种运输系统,并应合理组织港区货流和人流,减少相互干扰。
5.1.2* 装卸机械设备应根据装卸工艺的要求选型,并综合考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能耗低、污染少和维修简便等因素。
5.1.7 采用大型移动式装卸机械时,应设置检修和防风抗台装置。
5.3.7 对受粉尘浓度影响可能引起爆炸的场所,应有报警装置和防爆措施。对自燃、易燃货物应限制堆存高度和堆放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
5.5.5* 散粮码头的装卸机械采用斗式提升机时,应配备完好的速度检测、打滑、测温和过热保护等安全装置,壳体上应设泄爆孔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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