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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5.5.8* 散粮码头的装卸工艺流程应具备入仓、出仓和倒仓等工艺流程,工艺流程系统应密封可靠,并应配备完善的吸尘系统。
  5.6.7 集装箱码头危险品箱应根据危险品箱的运量及危险品种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货物装卸和存放的条例确定存放场地和存放方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
  5.6.10* 集装箱堆场流动机械及车辆运行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车辆运行路线标志。
  5.7.3.2 输油泵的电机应选用防爆型,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5.7.8* 输油管线的穿越和跨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5.7.8.1 输油管线穿越铁路时,应加设套管或涵洞。套管顶距轨顶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两端伸出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0m。
  5.7.8.2 输油管线穿越主要道路宜加设套管。套管顶距路面不得小于0.8m,套管两端伸出路肩不得小于1.0m。
  5.7.8.3 套管内的输油管不应有连接焊口。
  5.7.8.5 输油管线跨越港区铁路、道路时,轨顶或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港区铁路,蒸汽及内燃机车为5.5m,电气机车为6.5m,并符合铁路建筑限界要求;
  (2)对港区道路为5.0m,并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5.7.11 油罐设备、输油管线和输油臂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和接地装置。输油臂应设绝缘法兰,码头上并应设供油船使用的接地装置。
  5.7.12* 油罐应设置温度、液位等控制仪表,报警装置及其他必要的附件。
  6.2.10* 铁路站场路基面宽度应按配线设计确定。从站场外侧的线路中心至路基面边缘宽度,不应小于3.0m。梯线和调车牵出线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调车作业一侧,不应小于3.5m。
  6.3.5 港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3.5中的数值。
  道路边缘至相邻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6.3.5 (略)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对有路肩的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对无路肩的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
  ②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及管线至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4.2.2* 港口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应具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视距要求。当不能满足视距要求时,港外道口及港内交通繁忙的道口应设置看守,码头前方或库场作业地带的道口,应设置报警、色灯信号。
  7.1.4* 新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7.1.7 紧邻山地丘陵的港口,港区排水设计应考虑排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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