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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的通知

  第六条 部直分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省级承办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经复审,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将全套复查换证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需补充材料的和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必要时,部直分中心应当对各地方的产品复查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材料及部直分中心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推荐材料的综合审查。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提交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不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
  第八条 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不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
  第九条 新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本规范重新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手续。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复查换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或未通过产品复查换证手续的,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自动失效,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



  申请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证书起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查换证申请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

申请书填写说明

  5. 提出申请即说明申请人已经了解换证的要求和相应规定。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本单位的认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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