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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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