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组织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企业收到工效挂钩批复文件后,应按照《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282号)的要求,及时将《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企财30表]及相关说明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应按[企财30表]中的规范公式计算新增效益工资并分档计提。利润总额是指工挂范围内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中反映的金额,不得将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予以加回;利税总额指标为利润总额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
2.严格执行既挂盈也挂亏的原则,经济效益下降时,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2005年度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对符合挂钩条件而未纳入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建立非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制度。非挂钩企业应以合并数填列清算表,其工资总额的增长超过挂钩办法核定结果的,按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处理。
4.已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但国有股不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应上报国有股东对工资总额调控的有关意见和企业决定工资总额增长的书面资料。
5.单列人员仅限当年新增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在下一年按增人增效益的原则核入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单列工资人数与下年核增差额部分按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处理。
6.已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境外企业,按《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283号)中《企财外06表》的要求单独清算。
7.因改制、重组等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中减少的工效挂钩企业,依据企业户数变动情况,按上年实际发生数扣减工资总额基数。
各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范围内,认真核对工效挂钩的相关数据,以保证申报及清算数据的详尽、准确和真实。
七、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自查情况。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薪检发[2004]1号)要求,开展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自查工作,将自查情况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自查报告与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一并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