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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环保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注册环保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环保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环保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环保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环保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要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环保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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