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各项指标及分值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评估指标解释。
附件二:
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
一、公告目的
为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决定在淮河流域建立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制度,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防止环境污染事件,避免盲目投资,规避投资风险。
二、公告范围
实行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的范围为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省辖淮河流域的三十三个城市:
江苏省(七个):徐州、淮安、宿迁、扬州、泰州、盐城和连云港市;
安徽省(九个):淮南、蚌埠、滁州、六安、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和合肥市;
山东省(七个):枣庄、济宁、菏泽、泰安、临沂、淄博和日照市;
河南省(十个):郑州、开封、平顶山、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商丘、周口和南阳(桐柏)市。
三、公告内容和方式
(一)自2006年起,四省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对淮河流域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排污总量采用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计算,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须经环保部门核实批准。
(三)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是指各城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目标控制断面须经四省政府核定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见附件。
(四)每年4月底前,四省政府将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和排序结果,四省环保部门将各城市目标控制断面水质月均值以及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当年5月底前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淮河流域内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直至城市水环境状况达到规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