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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1)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 国税发<199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1986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和1989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按照规定这些产品的减免税1990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年底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 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1年内暂按如下税率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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