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 国税发<199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1986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和我局先后于1987年和1989年通知各地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的照顾,这对支持轻工业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按照规定这些产品的减免税1990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2年年底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 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1年内暂按如下税率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