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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委会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等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届全国农民运动会
 筹委会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等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3月9日 国税函发<1991>392号)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发<1991>12号《请示》悉。关于第二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委会要求对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等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农运会期间,对农运会筹委会委托加工使用第二届全国农民运动会标志的产品(烟酒等30种产品除外),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产品税),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二、对由农运会专营并带有第二届农运会标志的商品,其经营收入上缴筹委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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