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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89)国税流字第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流转税制改革的需要,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我局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31、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为14%。
  二、征收范围
  “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性加工和工业性修理、修配。
  工业性加工,系指接受来料承作某种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或半成品交给委托方,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作业。
  工业性修理、修配,系指对部分损伤或丧失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形状和功能的业务。工业企业从事非生产资料的修理、修配业务,也属于“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业性作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四、工业性作业的营业收入额,系指纳税人从委托方或客户收取的加工费、修理费(包括代垫材料费收入和加工材料溢余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五、对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工业企业、个体经营者承接外商来料工工、装配收入,凡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期满的企业,不得再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照顾尚未期满的,可按原定期限继续免征增值税至期满为止。
  七、由于改征增值税增加税负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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