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化工企业以自产原盐用
 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是否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3月27日 (89)国税流字第145号)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89)鄂税字第19号请示悉。关于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等化工产品是否征收盐税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盐税是对盐这个特殊产品征税的一个独立税种,化工企业以自产的原盐用于连续生产纯碱等各种化工产品,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纳税,企业不应以连续生产为由,比照其他税种的规定不纳盐税。因此,我们意见,对你省化工厂用于连续生产纯碱、氯化铵的自产原盐,应照章征收盐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