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农机化系统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农机化系统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2日 (89)国税流字第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县以下农机站、农机化服务站(中心)、农机化技术推广站等单位,其主要业务是为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代农民机耕、推广农业技术和销售一部分农机产品,有些单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确有困难。我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上述单位,可根据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经过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照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